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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2日 00:00    作者: 访问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

(三)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深入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抓好《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贯彻执行,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各项倾斜政策。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势,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认真细致做好服务,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

三、健全保障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十四)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更好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

(十六)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升学扶持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五、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八)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十九)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国情的最好课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为基层输送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高校要落实责任,要把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实施“一把手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激励大学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长效机制,使大学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二、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政策。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鼓励或奖励的办法,通过宣传教育、表彰先进、资金奖励、畅通成才渠道等多种方式,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大学生到基层实习实践制度,组织大学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基层职称评审、工资高定、社保补贴等保障政策。

三、大力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各地各高校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巩固并扩大实施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的招聘信息,主动组织企业进校园招聘,搭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拓宽就业新空间,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等工作,到农村投身扶贫开发、技术推广、电子商务等事业,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要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各级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功能等方式助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四、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寄送新生宣传单、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现有政策逐条逐项加以落实。高校要积极配合各地兵役机关,落实好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落实好预定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提前发放预定兵通知书。及早部署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同步举办“政策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将征兵有关政策编入高校《学生手册》,宣传发动要做到不留盲区、不剩死角,使每位大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征兵政策和信息,引导鼓励更多优秀大学生投身国防。

五、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

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学生到基层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结合青年学生特点,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等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赴基层就业创业。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主动邀请人社等部门进校解读基层工作文件,宣传政策,帮助师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要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图表、动漫等方式,推送毕业生基层就业优惠政策信息。要带着深厚感情,关心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坚持主动联系、定期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

教育部

2017年4月7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4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辽宁振兴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市根据实际制定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每年定期开发、设置面向乡镇(街道)、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扶贫办)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科技化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辽西北和其他贫困地区工作。辽西北和贫困地区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招考职位的学历条件一般设置为本科或大专,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可放宽至大专。限制户籍或生源地的招考职位一般不限制专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工作,对报考纳入省内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县乡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年龄、学历、专业和户籍等条件设置上给予适度放宽和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县以下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县以下部门出现职位空缺,应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市级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在试用期满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至2年。探索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为县乡机关招录到适合人才提供保障。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十三五”时期,全省公开招聘5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和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推动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鼓励大学生到军营建功立业。各级兵役机关会同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的体检、政治考核工作,为合格大学生发放《预定兵通知书》。落实好国家及省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转专业、考研、奖学金、评优、学分评定等方面制定相应举措。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征兵办)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益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工作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其到基层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孵化公益性青年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贫困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记入学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大学生创业专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着力培育一批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加快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产业园区,完善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培养一批高校毕业生服务站经理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农村发展涉农产业,给予平台、金融等扶持,优先享受各项创业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教育厅)

(二)为到基层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含量高、未来前景好、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三、以基层项目引领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

(一)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每年选聘4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招募3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辽西北和其他边远艰苦地区乡镇开展志愿服务。每年招募300名左右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农技、卫生、扶贫、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严格按选拔招募流程和标准确定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加强岗位管理,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选拔参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有重点地向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二)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对纳入辽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以及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实行定向招录。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安家费专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志愿服务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可根据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部门)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大培训实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各高校要积极与地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合作,开发合适的培训课程,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创业实践模拟等,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区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依托校企联盟,充分发挥教育链和产业链优势,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二)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研究制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岗聘用政策。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标准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论文可以基层工作的调研报告、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替代。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单独建立评审组、单独评审的办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卫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提高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省内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档,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省内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严格执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的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国家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落实其他待遇保障措施。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水平。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到县属乡镇、村工作满相应年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在城镇落户的限制,实施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五、畅通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流动渠道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努力营造“在基层培养、从基层选拔”的工作氛围。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二)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 ”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用,拓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功能,提供更贴近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需求的多元服务项目。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创新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方式,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推进东北毕业生信息化服务平台、省就业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的互联互通,开发利用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不断强化服务国家、振兴辽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辽宁经济、社情、民情的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辽宁、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三)做好宣传表彰奖励。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准确解读、积极宣传国家振兴东北、振兴辽宁的发展战略和美好前景,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推广部分基层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为辽宁振兴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进行通报表扬。鼓励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